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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补发有关事项的公告

sfpx 2020-11-19 08:13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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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就我省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事宜公告如下:

一、 发放对象

参加我省组织的国家统一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其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 发证机构

自2020年8月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的发放、补发工作。

三、 证书管理

(一)  证书发放

1.业务流程。会计(初、中级)资格考试证书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完毕后,邮寄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分别邮寄到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发布领取通知并邮寄到各报名点所属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通过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证书发放管理” 进行证书发放。

2.证书办理。各市财政局发布领取证书的通知后,成绩合格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至现场领取,也可登陆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证书邮寄申请模块”申请邮寄服务。具体流程见《证书办理流程图》。

(二)  证书补发

1.业务流程。会计人员登陆“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证书补发申请”填报信息,并就近至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审核。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名单和材料汇总后,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统一补办。

2.办理时限。省财政厅每季度受理一次各市财政局提交的证书补发、更换申请。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季度末的15日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交申请名单和材料。

3.有关申报材料。2000年之前取得证书的人员,需提供当年度考试人员合格文件复印件、考试信息登记表(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个人申请、一寸彩色电子照片;2000年(含)之后取得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个人申请、一寸彩色电子照片。证书补办完成后,各市财政局负责通知相关会计人员。可现场领取或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证书邮寄申请模块”申请邮寄服务,具体流程见《证书办理流程图》。

(三)证书销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规定,“未按时领取的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代为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指定印制企业统一回收销毁”。如证书销毁后,考生提出领取证书申请,由各自证书发放机构按证书补发相关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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