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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关于做好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四方培训 2019-10-25 14:01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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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发区分局、各镇(办)财政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邹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93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需要先进行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具体通知已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面发布)


二、继续教育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19年12月31日止。


三、继续教育学分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的学习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四、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市执行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


1.培训形式为网络培训。培训网站为经山东省财政厅评估、招标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的:山东财经大学山财培训网(www.1k100.com)、山东睿信财务有限公司(www.chinarx.com.cn)。各单位、个人自愿到上述培训网站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只能选择一家机构参加学习。


2.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2019年参加“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答题成绩在95—100分的,视同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含公需科目30学分。答题成绩在80—94分的,视同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30学分。学员须以打印的成绩单作为折算学分的凭证。


(三)继续教育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学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进行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进行统一登记。


3. 中央驻邹单位、省属和市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授培训,培训结束后按照属地原则向市财政局提供学员名单、培训通知及课程安排等证明材料。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及“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的,由学员在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各市财政局在系统内进行审核,学员申报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12月20日。


(四)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7、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


 


 


 


                           邹平市财政局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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